刘天书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8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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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18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天书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天书;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世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天书,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姜世吉,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五层3、4室。法定代表人闫文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世梁,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刘天书与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世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51918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认缴金额600万元(占比20%)的股权;于2021年8月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捷融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认缴金额4470万元(占比89.4%)的股权;于2021年8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潘世梁持有的德信润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金额490万元(占比5%)的股权,因会计资料下落不明,故暂不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德信润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金额9310万元(占比95%)的股权;于2021年8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中凯国证券795000股。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世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潘世梁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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