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峰、江明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5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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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5094号案件名称
范立峰、江明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范立峰;江明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5094号原告:范立峰,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江明宏,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范立峰与被告江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范立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立峰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峰撤诉。审 判 员 姚 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张润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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