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兰与张新成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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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1031号案件名称
郑凤兰与张新成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凤兰;张新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郑凤兰,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张新成,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7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新成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90,773.00元、支付利息52,712.0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90,773.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3.8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8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新成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税务、保险、民政等相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实现债权5,696.01元,未执行标的为140,610.99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新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凤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07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亚敏审判员 :邹志勇审判员 :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 叶 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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