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聚泽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民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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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民初17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聚泽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聚泽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2民初1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霖,该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铜川市耀州区XX会所,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45C7M。经营者: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白好,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生,住铜川市新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XX会所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贺 晓 华 审 判 员 陈 建 安 人民陪审员 张 卉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海 鹰 书 记 员 张 丽 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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