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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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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恢131号
  •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永亮;张利霞;王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被执行人:曹永亮,男性,1977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张利霞,女性,1977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王潘,男性,1988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永亮、张利霞、王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99999元及执行费1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或者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雅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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