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小雯、马湘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913号
  • 案件名称

    马小雯、马湘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小雯;马湘民;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谦,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小雯,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马湘民,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小雯、马湘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2021)陕0104执59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59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繁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