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雯、马湘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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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913号案件名称
马小雯、马湘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小雯;马湘民;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谦,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小雯,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马湘民,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小雯、马湘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2021)陕0104执59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59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繁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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