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之宝参茸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6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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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6728号案件名称
王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之宝参茸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之宝参茸商行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6728号原告:王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址新民市。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之宝参茸商行,住所地长白镇通江委7组17号北靳楼村。经营者,侯明军原告王东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之宝参茸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予交。审判员 马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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