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辉与石晓青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4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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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4809号案件名称
谭辉与石晓青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谭辉;石晓青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4809号 原告:谭辉,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石晓青,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青市。原告谭辉与被告石晓青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原告谭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 审 判 员 夏 祥 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诗 琪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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