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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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申3号案件名称
郭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某;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河西镇。公民身份号码:×××。 再审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晋058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程建义审判员 李文俊审判员 王卫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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