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贤卿、普定县永祥汽车配件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18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1817号
  • 案件名称

    郑贤卿、普定县永祥汽车配件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郑贤卿;普定县永祥汽车配件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1817号原告:郑贤卿,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普定县永祥汽车配件店,住所地: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双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2MA6GQL89M。经营者:卢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卿诉被告普定县永祥汽车配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贤卿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贤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贤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郑贤卿承担。审判员  梁大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泽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