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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儒安、赵世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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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766号
  • 案件名称

    肖儒安、赵世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肖儒安;赵世尧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766号申请人肖儒安,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恩县。被申请人赵世尧,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20)鲁1482民初339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剩余案款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后,已达成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鲁1482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强审判员  王其顺审判员  郝成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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