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儒安、赵世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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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766号案件名称
肖儒安、赵世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肖儒安;赵世尧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766号申请人肖儒安,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恩县。被申请人赵世尧,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20)鲁1482民初339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剩余案款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后,已达成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鲁1482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强审判员 王其顺审判员 郝成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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