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良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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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06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良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良岳;赵江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406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勇凯,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贺良岳,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赵江桃,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邵阳市洞口县人,农民,现住双峰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农商银行)与被告贺良岳、赵江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良岳、赵江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贺良岳、赵江桃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良岳、赵江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平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灵芝书 记 员 肖卓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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