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鑫与洪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4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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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4639号案件名称
路鑫与洪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路鑫;洪海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4639号原告:路鑫,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洪海燕,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路鑫与被告洪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路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钱伟兰书记员 季佳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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