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1民初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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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民初1036号案件名称
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1民初1036号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法定代表人:杨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镇张潜大道3号金都花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00JP3E。法定代表人:吴海良。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 可 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饶敏孜书记员饶敏孜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1民初1036号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法定代表人:杨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镇张潜大道3号金都花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00JP3E。法定代表人:吴海良。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 可 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饶敏孜书记员饶敏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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