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周东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3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34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周东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周东阳;朱晓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346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北航科技园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78254J。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反诉、调解、上诉、退费等。被告:周东阳,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朱晓飞,女,汉族,1994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东阳、朱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对方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东阳、朱晓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飞翔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