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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凌、邓凤卓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6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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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163号
  • 案件名称

    耿凌、邓凤卓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耿凌;邓凤卓;天津津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6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凌,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凤卓,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津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马路11号、13号三层305.法定代表人:李善锋,总经理。上诉人耿凌因与被上诉人邓凤卓、天津津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凌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耿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耿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尹 来审判员  魏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孟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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