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凌、邓凤卓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6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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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163号案件名称
耿凌、邓凤卓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耿凌;邓凤卓;天津津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6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凌,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凤卓,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津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马路11号、13号三层305.法定代表人:李善锋,总经理。上诉人耿凌因与被上诉人邓凤卓、天津津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凌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耿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耿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尹 来审判员 魏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孟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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