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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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750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兴;郑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7064485X。法定代表人:包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振兴,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郑敏,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兴、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兴、郑敏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杨振兴、郑敏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7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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