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7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758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75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号。负责人:陆荐援,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强,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法定代表人:于德深。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辽02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子齐书 记 员 黄海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耿凌、邓凤卓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6163号 下一篇 刘巧利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