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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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72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浩南;雍月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十三申请人:胡浩南,男,199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雍月强,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浩南与雍月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雍月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xxxxxx764账户的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雍月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xxxxxx764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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