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创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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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017号案件名称
北京安创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安创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创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10号楼4层426-1。法定代表人:宋洪亮,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洋,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创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辽诚证执字第36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301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纯光审判员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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