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孙天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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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709号案件名称
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孙天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孙天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梦环,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天江,男,生于1981年5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与孙天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不足500元,已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冻结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三、通过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全 立执行员 常 新执行员 董小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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