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龚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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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49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龚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龚海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主要负责人:陈勇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女。被告:龚海勇,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被告龚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江国荣法官助理 马振远书 记 员 姜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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