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红、曲某铭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22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228-1号案件名称
孙艳红、曲某铭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艳红;曲某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228-1号申请人:孙艳红,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曲某铭,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申请人孙艳红与被申请人曲某铭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11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某铭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尚思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国良、刘继武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25号 下一篇 冯榜、罗跃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