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伟、唐回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02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0227号案件名称
陈红伟、唐回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陈红伟;唐回忆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伟,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回忆,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陈红伟因与被上诉人唐回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俊英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红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红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红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陈红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戴俊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齐黄咏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爱国、付旭宝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793号 下一篇 广东广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郭峰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