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国、付旭宝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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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2793号案件名称
王爱国、付旭宝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爱国;付旭宝;贾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付旭宝,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贾顺,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与被执行人付旭宝、贾顺劳务合同一案中,经审查,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对贾顺的执行,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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