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海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终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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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终628号案件名称
牛海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牛海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终628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海,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本科文化,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工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海危险驾驶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0)辽010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海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海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海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尉增奎审 判 员 袁俊峰审 判 员 李 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恩泽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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