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峰、郑伟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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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2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晓峰、郑伟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晓峰;郑伟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峰,男,1990年05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被执行人:郑伟锋,男,1981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张晓峰与郑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伟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晓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220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伟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郑伟锋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7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传祺牌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三、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21年7月23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郑伟锋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7月23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暂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伟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晓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东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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