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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军、冯王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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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04号
  • 案件名称

    朱军军、冯王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军军;冯王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朱军军,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冯王鹏,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朱军军与被执行人冯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21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王鹏向申请执行人朱军军支付7980元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䦹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25执8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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