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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桂芹与李梅、程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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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042号
  • 案件名称

    支桂芹与李梅、程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支桂芹;李梅;程柏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2号原告:支桂芹,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李梅,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程柏福,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支桂芹与被告李梅、程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支桂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支桂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支桂芹负担。 审判员薛冬梅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付纯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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