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桂芹与李梅、程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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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042号案件名称
支桂芹与李梅、程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支桂芹;李梅;程柏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2号原告:支桂芹,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李梅,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程柏福,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支桂芹与被告李梅、程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支桂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支桂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支桂芹负担。 审判员薛冬梅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付纯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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