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祥与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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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050号案件名称
黄士祥与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士祥;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柯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050号原告:黄士祥,男,194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被告:柯锋,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旭东,经理。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刘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杰。原告黄士祥与被告柯锋、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士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士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 芳法官助理 卞佳纯书 记 员 卞佳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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