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赵卫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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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0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赵卫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赵卫清;高云飞;宿艳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负责人:梁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武,男,该支行职工。被告:赵卫清,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高云飞,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宿艳华,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被告赵卫清、高云飞、宿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一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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