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明与张某、张某山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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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158-1号案件名称
伊明与张某、张某山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伊明;张某;张某山;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158-1号申请人:伊明,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07-2号7-7-1。被申请人:张某,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张某山,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齐某,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伊明与被申请人张某、齐某、张某山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齐某、张某山银行存款35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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