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江、安徽天叶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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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212号案件名称
张月江、安徽天叶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月江;安徽天叶肥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江,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天叶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张月江与安徽天叶肥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744元。现本案经依法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2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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