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吴明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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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7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吴明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吴明亮;邓秋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21465210-0。负责人王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明亮,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邓秋霜,女,197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明亮、邓秋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明亮、邓秋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439496.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6492.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6)黔0201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明亮、邓秋霜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赔偿款项共计439496.00元(应收执行费6492.00元被执行人吴明亮已缴纳)。因被执行人吴明亮、邓秋霜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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