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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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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19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义华;邓再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193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文,男,1974年4月29日,系该公司下属大成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清,女,1989年3月4日,系该公司下属大成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左义华,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邓再强,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义华、邓再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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