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梅、秦吉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3民初52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245号案件名称
杨顺梅、秦吉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顺梅;秦吉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13民初5245号原告:杨顺梅,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秦吉慧,女,1981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杨顺梅诉被告秦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吉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从2019年8月19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6月8日,原告通过手机转账给原告。后被告仅偿还原告9000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剩余21000元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诉讼中,原告放弃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根据原告的在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秦吉慧(5201121981××××××××)借到杨顺梅叁万元整(30000)。从2019.3.8-2019.6.8归还”。当日,原告转账3万元给被告。同日,被告偿还9000元,2021年5月28日通过微信偿还原告10000元。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3万元给被告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仅偿还19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1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1823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吉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顺梅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吉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马雪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郦琬书 记 员 张禄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柴铁梅、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210号 下一篇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