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铁梅、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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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210号案件名称
柴铁梅、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柴铁梅;李惠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210号原告:柴铁梅,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告:李惠霞,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原告柴铁梅诉被告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柴铁梅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收100元,由原告柴铁梅负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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