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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铁梅、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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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210号
  • 案件名称

    柴铁梅、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柴铁梅;李惠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210号原告:柴铁梅,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告:李惠霞,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原告柴铁梅诉被告李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柴铁梅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收100元,由原告柴铁梅负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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