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郝某等张某1、张某2、元某、张某3、张某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民初69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郝某等张某1、张某2、元某、张某3、张某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郝某;张某1;张某2;元某;张某3;张某4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93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救助基金管理岗员工。 被告:郝某,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张某1,男,201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张某1之母),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张某2,女,200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张某2之母),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元某,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张某3,女,200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理人:元某(系张某3之母),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张某4,女,201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理人:元某(系张某4之母),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诉被告郝某、张某1、张某2、元某、张某3、张某4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张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某某、池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801号 下一篇 宋林霖、遵义市成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3民终6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