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拂晓、王志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3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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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382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拂晓、王志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拂晓;王志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382号之二原告:刘拂晓,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王志会,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刘拂晓与被告王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拂晓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拂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拂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拂晓负担。审判员 胡陈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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