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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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1610号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1-4层负责人:杨晓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何鹏被执行人: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栋12层1211室法定代表人:周成蓉被执行人: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A座1523法定代表人:吴旭被执行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正2层法定代表人:何鹏被执行人: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2801#法定代表人:张浩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辽02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4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车辆、互联网金融进行三次查询。2021年9月14日向人行发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反馈未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月日对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30套房产位于:1.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3号1幢1单元1-1房屋;2.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3号1幢1单元2-2房屋;3.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3号2幢1单元3-1房屋;4.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3号4幢1单元4-2房屋;5.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3号7幢1单元3-2房屋;6.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13幢1单元2-1房屋;7.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13幢1单元2-2房屋;8.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13幢1单元4-1房屋;9.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2幢2单元1-2房屋;10.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7幢1单元1-1房屋;11.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7幢1单元2-1房屋;12.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7幢2单元2-1房屋;13.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7幢2单元2-2房屋;14.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1单元2-1房屋;15.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1单元2-2房屋;16.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1单元3-1房屋;17.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2单元1-1房屋;18.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2单元2-1房屋;19.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2单元2-2房屋;20.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4号8幢2单元3-1房屋;21.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1幢10-4房屋;22.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1幢4-4房屋;23.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1幢7-4房屋;24.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1单元10-4房屋;25.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1单元10-5房屋;26.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1单元11-4房屋;27.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1单元13-4房屋;28.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1单元14-4房屋;29.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2单元10-5房屋;30.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216号2幢2单元6-2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辽02执1610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上述房产经司法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022万元,该评估报告书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2021年9月17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起拍价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降低30%为人民币2815.4万元进行第一次拍卖后流拍;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一拍流拍价人民币2815.4万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抵偿后尚欠款项及利息、本次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继续追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抵押的案涉标的经网络拍卖后流拍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又暂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祁宏斌执行员 王炳军执行员 战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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