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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杨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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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7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杨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杨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被执行人:杨静,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静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2584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静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止2019年8月15日借款本金13330.15元,利息2306.43元,违约金784.5元,消费手续费327.63元,合计16748.71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8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09.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31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5.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052.5元,执行费231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振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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