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动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雪中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保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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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保707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绿动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雪中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绿动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雪中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保707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绿动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孟克街道绿动能源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PQQPW39。法定代表人:张志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雪中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村委会后院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75684423G。法定代表人:林雄,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绿动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雪中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西街支行的账户(账号:15×××02)内1397104.4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雪中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西街支行的账户(账号:15×××02)内1397104.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满德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小忠书 记 员 陈 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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