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6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678号案件名称
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胡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678号 原告: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号1幢2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58769485。法定代表人:田志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琴,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生,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斌,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 84元,由原告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