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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波、张屏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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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922号
  • 案件名称

    蔡小波、张屏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蔡小波;张屏刚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922号原告:蔡小波,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被告:张屏刚,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小波与被告张屏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小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龙雨秋书 记 员  刘凯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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