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波、张屏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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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922号案件名称
蔡小波、张屏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蔡小波;张屏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922号原告:蔡小波,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被告:张屏刚,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小波与被告张屏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小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龙雨秋书 记 员 刘凯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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