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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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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27号
  •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祥;董俊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27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颜,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汝祥,男,1972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董俊霞,女,1970年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汝祥、董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阳书 记 员 李芯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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