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27号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祥;董俊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27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颜,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汝祥,男,1972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董俊霞,女,1970年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汝祥、董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阳书 记 员 李芯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43号 下一篇 张兴定、殷发凯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