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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定、殷发凯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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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588号
  • 案件名称

    张兴定、殷发凯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兴定;殷发凯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定,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殷发凯,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张兴定与被执行人殷发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殷发凯支付原告张兴定人工费78000元,分两期付清,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38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40000元。本案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殷发凯承担,被告承担部分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296元,退还其1148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殷发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03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殷发凯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机动车现下落不明,且已在其它执行案件中查封。3.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多次调查,均无线索。4.2021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殷发凯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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