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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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443号案件名称
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43号原告: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 被告:马忠,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14时30分,原告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0元,由原告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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