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毕英萍、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9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940号
  • 案件名称

    毕英萍、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毕英萍;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940号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蒋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娟,该公司职工。被告:毕英萍,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湘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梦君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