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韦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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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9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韦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韦欣;韦坤;韦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9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负责人:林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韦欣,男,1976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申请人:韦坤,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被申请人:韦春,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韦欣、韦坤、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5,103.7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韦欣、韦坤、韦春的银行存款55,103.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俊 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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