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481执恢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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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桂0481执恢1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强;黎石莲;黄汉斌;谢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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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481执恢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曾火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强,男,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黎石莲,女,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汉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强、黎石莲、黄汉斌、谢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岑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强、黄汉斌、谢勇对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诉讼受理费115350元由被执行人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6)桂0481执1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3107元。后因执行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条件不成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谢强名下有位于岑溪市的房地产,经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后,无人竞买。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同意以物抵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德孟审 判 员 徐北昌审 判 员 林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宏斌书 记 员 张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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